华外实验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制度
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,是指支部委员会会议进行议事的规范法则。党章规定:“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,作出决定;委员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,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”。这一原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,也是中国共产党内部政治生活的准则之一。
定期召开好支部委员会会议,是发挥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和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制度保证。
一、支委会的主要任务
1、认真宣传、贯彻、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正确执行上级党委的决议、指示。
2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、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学习党的基本知识、科学文化知识等。
3、对部门的各项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,确保学校整体工作健康发展。
4、对教学管理、后勤管理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,支持行政领导依照规定的职权开展工作。
5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有效开展“创先争优”等党内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6、做好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识形态工作,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。
7、加强对团队工作的领导,强化学生日常管理。
8、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队伍建设,做好发展党员工作。
9、领导和支持分工会、共青团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。
二、支委会议事内容:
1、传达学习党中央、上级党委的文件、会议精神,并讨论具体贯彻措施。
2、研究学校工作重大问题,尊重、支持和监督校长履行职责,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,协调学校内部关系,调动各方面积极性,共同办好学校。
3、根据“党管干部”的原则,讨论决定学校中层干部的推荐、考察、培训、教育工作,并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,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中层干部人选。
4、意识形态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问题。
5、党员教育、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问题。
6、讨论决定支部的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大措施,以及工会、共青团、妇女等群众组织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。
7、讨论重要的请示报告、重要的工作计划、总结、向全体党员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,以及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求支委会贯彻或上报的有关事项。
8、其它必须由支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。
二、支委会的要求
1、支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。支部书记开会前要做好准备,使到会的同志明确会议所需要解决的问题。
2、在支委内部,书记、委员之间,是平等的同志关系,而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。支委会议决定问题,必须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支部委员要增强全局观念,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,积极参加讨论,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。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,要认真考虑。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充分讨论,然后再表决。如在讨论中分歧很大,发生争论,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进行表决外,应当暂缓作出决定,可在会后通过调查研究和个别交换意见,下次开会再经过充分讨论并进行表决。如意见仍然无法统一,但又必须作出决定时,可把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请求裁决;也可向支部大会汇报,提请大会讨论,按支部大会的决定执行。
3、支委会由支部书记召集主持。
4、支委会出席对象是支委会全体委员。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。支部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半数时,可以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重要问题。根据议题需要也可开成支委扩大会议。扩大到什么范围由支委会自行确定,扩大的对象没有表决权。非党同志一般不宜参加支委扩大会议。支委开会要做好会议记录。
5、支委会的议题,由支部书记根据学校中心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。没有特殊情况,一般不可在会上临时动议。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指定的议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。
6、党章规定“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,是维持党的团结统一、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”。凡限于支委会讨论的内容,支委成员不得外泄,需要在党内或群众中贯彻的议题须按规定程序进行。
支委会是支委研究工作,讨论通过决议的专门会议。要体现党内外有别的原则,不能以党政联席会、办公会、碰头会或其它形式的会议替代。